2025-11-20 17:50:23
朔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
(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朔州市企业联合会(SHUOZHOU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SZEC),中文简称:朔州市企联。
朔州市企业家协会(SHUOZHOU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ZEDA),中文简称:朔州市企协。
朔州市工业经济联合会(SHOUZHOU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英文缩写SZFIE),中文简称:朔州市工经联。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朔州市企业联合会、朔州市企业家协会、朔州市工业经济联合会(以下简称三会)是经朔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是由朔州地区工业经济、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自愿组成的联合会。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三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推进企业和企业家(雇主)队伍建设;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三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三会的登记机关是朔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管理机关是朔州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朔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社团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三会的住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古北街南侧2#-2-3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三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为企业服务;
(二)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并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四)承办政府、工信局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三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其中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三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三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三会的意愿;
(三)关心和支持“三会”工作,并在三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各县区的企联、企协、工经联分会;
(五)全市性的行业性的企业团体;
(六)“三会”团体会员的在职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
(七)非团体会员的企业家(雇主)。
(八)长期从事工业经济管理、企业管理工作经验丰富,从事经济理论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人士,知名的工业工程技术专家、科技工作者和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直接成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
(九)其它有关法人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三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三会”的活动;
(三)获得“三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三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本会会费标准为:会长、常务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副会长、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 元,理事、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三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三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三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三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三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三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三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三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三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三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三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5人。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不少于3人,为单数,并推选1名监事长。)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三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捐赠、会员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三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三会的收入用于本会正常运转的合理性支出,剩余部分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三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三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三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三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三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三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三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三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三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三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三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三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10月18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